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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之木2篇

时间:2018-11-03 来源:说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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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诽谤之木:文帝纪第四

【说明】本卷记述汉文帝刘恒在位二十三年的政绩,简要得体。《史记·文帝纪》记文帝史事既有详载,又多漏略。《汉书·文帝纪》则认真做了两方面的事:一是将有些史事,仅保留事目,具体记载便移于有关的传记;二是补记了一些史事和诏令。文帝在位二十三年,继续推行与民休息政策,劝课农桑,减省租赋,约法省刑,募民实力,分封诸侯而少其力,故有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之功绩,值得称道;但似也被司马迁和班固稍微美化。对文帝的“仁”、“德”,不能只看马、班的表面文字,还当作些具体分析。司马迁于《文帝本纪》篇末录景帝诏以颂文帝“大德”,这是一篇收结,颇具只眼;班固将此移于《景帝纪》中,交还作诏者,可谓知表而不知里。
孝文皇帝(1),高祖中子也,母曰薄姬(2)。高祖十一年,诛陈

第二篇诽谤之木:公平第十六

【原文】太宗初即位,中书令房玄龄奏言:“秦府旧左右未得官者,并怨前宫及齐府左右处分之先己。”太宗曰:“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丹朱、商均,子也,而尧、舜废之①。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②。故知君人者,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昔诸葛孔明,小国之相,犹曰吾心如称,不能为人作轻重,况我今理大国乎?朕与公等衣食出于百姓,此则人力已奉于上,而上恩未被于下,今所以择贤才者,盖为求安百姓也。用人但问堪否,岂以新故异情?凡一面尚且相亲,况旧人而顿忘也!才若不堪,亦岂以旧人而先用?今不论其能不能,而直言其嗟怨,岂是至公之道耶?”
【注释】①丹朱、商均,子也,而尧、舜废之:尧知道儿子丹朱不肖,不足授天下,所以将帝位传给了舜。舜之子商均亦不肖,舜就将帝位传给了禹。②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管叔名鲜,蔡叔名度,都是文王的儿子。后因挟商纣之子武庚作乱,周公便杀了管叔,流放了蔡叔。
【译文】唐太宗刚即位时,中书令房玄龄上奏说:“秦王府的老部下没有做上官的,他们都埋怨陛下,说前太子宫和齐王府的部下都比他们早先安排了官职。”太宗说:“古时候所谓的大公无私,是指宽容公正而无私心。丹朱、商均是尧、舜的儿子,而尧、舜却废黜了他们,管叔、蔡叔是周公的兄弟,而周公却把他们杀掉。由此可知,作为治理百姓的君主,要以天下为公,不存偏私之心。从前诸葛孔明,只是蜀国的丞相,他还说‘我的心就像秤那样公平,不能因人而轻重有别’。何况我如今治理一个泱泱大国呢?我们的衣食都出自百姓,这就是说,百姓的人力已奉献给了朝廷,而我们的恩泽却没有遍及民间,如今朝廷之所以要选择贤才,就是要安抚百姓。用人只问是否有能力胜任,怎能因亲疏、新旧关系而区别对待呢?凡是见过一面的人尚且感到亲近,何况是旧的下属,怎会一下子就忘掉呢?如果才能不堪胜任,怎能因为是旧的下属而先任用?如今你们不谈论他们能不能胜任,而只说他们有怨言,这难道是至公之道吗?”
【原文】贞观元年,有上封事者,请秦府旧兵并授以武职,追入宿卫。太宗谓曰:“朕以天下为家,不能私于一物,惟有才行是任,岂以新旧为差?况古人云:‘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汝之此意,非益政理。”
【译文】贞观元年,有人上书请求把秦府旧兵都授予武职,补充进宫中做侍卫。太宗说:“我以天下为家,不能偏私于一人。只要有才能德行的人就任用,怎能因为新旧关系而有所分别呢?况且古人说:‘士兵就像火一样,不控制就会把自己烧死。’你的提议,对治理国家没有好处。”
【原文】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始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戴胄驳曰:“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夫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①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②耶?”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时,朝廷大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于死。俄有诈伪者事泄,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注释】①准律:法律规定。②挠法:徇私枉法。
【译文】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长孙皇后的哥哥)曾经被皇帝召见,不解下腰间的佩刀,向东走上阁门,走出阁门之后,监门校尉才发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由于监门校尉没有觉察,其罪行该当死,无忌失误地带刀进入,判刑两年,罚铜二十斤。太宗听从了他的建议。大理少卿戴胄反驳道:“校尉没有察觉,无忌带刀进入,同样是失误,臣子位于极度尊贵的地位,不可以称之为是失误,按照律法上说的:‘供给皇上汤药,饮食,舟船,失误不按照法规的人,都应当死。’皇上如果要将功折罪,从轻处理,这便不是司法部门所能够决定的;如果应当按照律法,罚款铜不符合法理。”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的法律,怎么能够因为无忌是皇亲国戚,便想要变动法律呢?”让臣子们更改命令订立议案。德彝坚持他原来的想法,太宗即将跟从他的建议,胄又驳斥道:“校尉因为无忌的缘故以招致罪害,按照法律当从轻处理,如果讨论他的过失和错误,则是为了感情的缘故,然而生死差距巨大,(所以)我才敢于顽固地请求。”太宗于是免了校尉的死罪。这个时候,朝廷大力开展选择察举(的活动),有干过奸诈虚伪的事情的人,太宗命令他们自首,不自首(的人),判罪则至死,偶尔有奸诈虚伪的人事情败露,胄根据法律判断他的罪行并予以奏告。太宗说:“我开始下命令,不自首的死罪,如今根据法律来作决断,这向天下显示政府没有信用。”胄说:“皇上应当立即杀了他们,不是我能够做到的,既然已经交付司法部门处理,我不敢不按照法(来执行)。”太宗说:“你自己守法,却让我失信于天下吗?”胄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人布道他的大信用的,说话(只)是说话的时候喜怒的表现而已,皇上发动整个朝廷的愤恨,而许诺杀他们,既然知道不可以,却将他放到司法部门来解决,这是人主小的愤恨而存留大的信用,我私下认为皇上应当珍惜它。”太宗说:“我的法律有过失,你能够纠正它,我还有什么可以担忧呢?”
【原文】贞观二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朕比见隋代遗老,咸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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