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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8-09-26 来源:说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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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吧。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推进老龄事业发展。1990年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旧条例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新修订,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率13.4%,在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面对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惠民生补短板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总结经验,回应关切,引领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有关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服务的立法议案、建议比较集中,反映了社会普遍关切。通过立法,总结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转化为制度安排,对影响长远的问题作适度前瞻性规定,有利于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促进我省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尊敬和关爱。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通过立法,加强对老年人的关心、保护,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帮助、尊重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直接最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通过代表大会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老龄事业。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经省委批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委十分重视条例的制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同志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到基层调研;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条例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指示。

按照省委的指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组织协调,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研究和审议,开展了关于老年工作的满意度测评、一法一例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了解掌握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常委会领导多次部署安排条例的调研、修改和宣传工作,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领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全省各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专家学者、老年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常委会二十六次、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对普遍反映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为代表大会审议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军区政治部先后两次征求全体代表的意见,召开50多场座谈会,共有1000多人次代表参加讨论,收到意见建议近300条,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条例草案,力求省人大代表全面参与立法。三是加强对重大制度设计的统筹协调,就有关方面的制度安排,多次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的意见,力争各项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条例操作性、针对性。四是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省政协委员、老年社会组织、部分老同志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网上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参与踊跃,对立法工作给予极大支持。

从征集意见情况看,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给予充分肯定,对条例提请代表大会审议表示高度赞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并分类处理各方意见:一是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举措,予以充分吸收,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对符合发展方向且有一定实践探索内容的,作引领性规定,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二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做必要的衔接,如老年人年龄标准;有的做相应细化。对继承、监护、遗嘱等问题,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已有详细规定的;对赡养人范围、金融、税收等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不作规定。三是对属于老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有一些具体措施建议由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作统一规定。四是对执行或发展中问题,建议由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72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工作体制、各方职责。第二章家庭保障,规定赡养人主要义务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以及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与住房的权益。第三章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单位的优待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明确公共性、市场化、公益性养老服务形态,规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宜居环境,规定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等。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规定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各种途径,以及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文化发展的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有关组织、个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下面,就几个重要问题作个说明。

(一)关于政府、家庭和市场的责任。老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明确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定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强调子女的义务和赡养人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对赡养人的供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三是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明确向社会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还对慈善救助、公民互助志愿服务作出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金和医保支付水平,扩大医保对养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补贴等。

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对三无老人由政府给予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和医疗救助,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构建对失能、失独、空巢、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体系,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照料需求评估,对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给予适当护理补贴。针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应当支持其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照料。

(三)关于居家社区养老。为发挥社区养老服务依托保障功能,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关主体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明确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扩大社区服务有效供给;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针对农村养老实际,规定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

(四)关于机构养老。为满足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同时推动养老机构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条例(草案)明确重点发展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家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着力提高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扶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条例(草案)还对养老机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五)关于老年人医疗服务。为满足老有所医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统筹发展老年医疗事业,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获得医疗服务;二是逐步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三是发展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扶持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或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医养相关服务资源有效共享。

(六)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设施,在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支持,按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设施。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旧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加快现有建筑、公共场所适老性改造,促进宜居环境建设。

(七)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发展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方式。条例(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加快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体育、文化,从规划、经费投入、设施建设、资源统筹等方面予以保障,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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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为当前福建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福建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从十一五末的421万人增加到十二五末的5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从11.4%提升到13.41%。老年人口基数快速增加,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亟须更高水平养老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难度持续加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华介绍,此次条例全面修订了1990年出台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保障、家庭赡养责任、养老机构发展等养老新课题进行了制度规范,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益探索。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福建省民政厅副厅长陈丽华介绍,该制度将根据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探索多元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发展。

同时,《条例》还在多个领域实现了制度创新,如规定用人单位应对独生子女照料患病住院父母给予支持,提供每年不超过十天的带薪护理时间;赡养人须对老人给予精神慰藉,相关工作单位、村(居)委会等将对不探望老人的子女进行督促;地方政府应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计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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